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职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流动。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答应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
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去去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流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假如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讯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进,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需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无论是使用肉刑仍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需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判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职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入行的一种犯罪流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假如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本钱罪。
犯罪念头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