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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伪造证据

发布日期:2017-09-23 12:13:10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伪造证据,匡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的,如何处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划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匡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划定: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匡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入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流动的行为。

 

     违背前款划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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