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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发布日期:2016-12-18 14:57:49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驾驶三轮汽车,在XX镇XX村村内街道向南行驶时,右侧轮胎将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武某碾轧,造成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交通肇事罪律师认为,被告人梁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梁某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系初犯和偶发性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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