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持准驾“C1”的驾驶证)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G”),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从XX市XX区娄桥街道驶往XX市XX区上田村方向。8时13分许,被告人马某驾车自北向南行经娄桥街道半塘路与古岸头路交叉路口遇左转弯绿灯放行信号进入路口后,行经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处时,拖拉机前部与之前遇人行横道绿灯放行信号正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行人即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2015年2月6日,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报警,在事故现场被带至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共赔偿人民币15万元。
交通肇事罪律师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变型拖拉机)在人行横道上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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