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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发布日期:2019-01-01 10:34:05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请其就《意见》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大家关心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机制,是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这个工作机制是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的重要制度,是提升司法裁判质量的重要保障。实践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多种多样的法官会议咨询机制,形成了许多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如参加人员范围不统一,参会人员资格设置不合理,议事范围不清晰,议事规则不规范,讨论程序不科学,会议效力不确定,成果运用不足,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意见》,对于规范各类不同形式的法官会议机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完善审判管理等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问:《意见》中所称的“主审法官会议”同当前各地法院实行的专业法官会议、法官联席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会议形式有何异同?

  答: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改革要求和自身特点,探索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用于讨论案件法律适用或者裁量标准问题的会议咨询机制,为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裁决案件提供咨询、参考、指导意见。虽然名称各异,有的叫“主审法官会议”,有的叫“专业法官会议”“法官联席会议”,还有的叫“审判长联席会议”等等,但实质是类似的会议工作机制。一些法院同志在讨论《意见》稿时认为,会议名称只是一个形式,目前还在试运行之中,没有必要强求绝对统一。这项制度的基本定位,就是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为法官办案提供咨询参考意见,服务于审判监督管理。因此,《意见》采用“主审法官会议”这一称谓,与各地试点运行的“专业法官会议”“法官联席会议”并行不悖,作为“试行”的指导性意见,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办案的制度功能。

  问:《意见》在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上有何举措?

  答:主审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内部工作机制,必须以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等法定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遵循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规则为基本前提。因此,必须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突出服务法官、服务审判的制度功能,体现“有权必有责、放权不放任”的审判监督管理要求。基于上述考虑,《意见》明确了除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四类案件”外,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自主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明确了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明确了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会议记录,以及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应当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明确了出席主审法官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守审判秘密的法律义务,等等。

  问:《意见》突出“指导”和“试行”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我国幅员辽阔,发展不均衡,各地各级法院承担的司法功能、面临的司法任务、所处的司法环境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主审法官会议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法院的差异,除了必须统一规范的以外,各地法院应当按照《意见》提出的指导性原则,根据自身的审级职能定位、案件情况、机构设置、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相应工作机制作出适当细化补充规定。《意见》提出,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既可以在审判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部门、审判团队建立;参会人员既包括本院员额法官,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工作细则,灵活设置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

  问:《意见》规定哪些人员可以参加主审法官会议?

  答:关于参会人员范围,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主审法官会议的组成应当相对固定,对可以被选任为会议成员的法官的具体条件进行规定,以确保发言和讨论质量。实践中,有的地方将那些全院干警公认、在一定审判领域具有专长、品行操守好、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纳入会议成员库,召开会议时通过随机抽选或者由院庭长确定参会人员。我们认为,主审法官会议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服务于审判的工作机制,虽然有专业把关、审判监督、业务培训和人才养成等方面的功能,但最根本的定位是议事指导,而不是决策断案。因此,在参加人员资格条件的设置上,应当始终坚持平等、开放原则,而不宜过分突出参会人员的经验、能力和身份,更不宜突出和强化院庭长行政职务。因此,《意见》第三条规定主审法官会议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应邀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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