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是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阶段辩护工作做得极其有限,很多律师在侦查阶段例行程序式的会见一下嫌疑人了事;个别负责任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律师做的很不到位。
作为一位执业十多年的辩护律师,作为法学教师,我一直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非常重要。在不同的场所,我多次畅言,如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成功地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这是刑辩律师的最高境界,也是对委托人的最好的辩护。
中国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刑事诉讼对发现真实、打击犯罪的强调,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空间有限,这是侦查阶段辩护工作不到位的体制原因。在不同的场合,我曾断言,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律师辩护手段不足,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出现伟大的辩护律师。作为律师,我们无力改变刑事诉讼制度,但是在现有体制下,充分的运用现有辩护空间,为委托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这是作为法律工匠的辩护律师的现实职责。
我认为现有体制下,辩护律师更加应该重视侦查辩护,原因有二:我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审判实际上是对侦查笔录的确认,所以实践中无罪判决律约为2-3‰。刑事诉讼的侦查笔录中心主义决定了律师在审判阶段很难发挥辩护作用;或者很难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成功。我国实现错案追究制度,后面的程序很难发挥对前面程序的纠错制约作用。在不同场所,我说过,辩护律师应该尽可能把工作做到前面的程序中。侦查阶段工作不到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对手就是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不到位,审判阶段你的对手就是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一审工作不到位,二审你的对手又多了一个一审法院。程序每向前走一步,辩护律师的对手就多了一批人,一批被错案追究制度捆绑到一起的司法人员。君不见,呼格案的纠错有多难;聂树斌案居然要最高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异地管辖。这些事例证明了我的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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