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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可能造成加重量刑的情节 不能认定自首

发布日期:2017-04-27 14:12:03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首先,被告人吴某否认逃逸就等于否认交通肇事这一基本犯罪事实。通过本案发生的时间、环境和被告人吴某的职业,足以认定吴某在案发时应当能够感知其驾车撞人的状况,故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吴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故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属于逃逸。表面上其是在否认逃逸情节,而并未否认自己已犯罪。实质上,则是其没有正面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基本事实。

   其次,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既不成立自首,也不适用缓刑。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吴某主动到案,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此时其行为已经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吴某为了能够适用缓刑,当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以否认交通肇事后“逃逸”为自己进行边辩解,企图将法定刑降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行为于法不合。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如果当事人在认罪后,又否认可能造成加重量刑的情节时,则其行为既不应被认定为自首,也不适用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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