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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名解析

发布日期:2016-12-17 09:59:42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一)主体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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