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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某某某(NALUMANSISANDRASANYU)走私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9-01-30 09:10:19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被告人:娜某某某(NALUMANSISANDRASANYU,以下简称“珊卓”)。因本案于201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娜某某某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珊卓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盐酸海洛因1000克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广州海关缉私局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法院复核查明

经复核查明:2010年3月6日,被告人珊卓乘坐吉隆坡-广州的MH376次航班从马来西亚飞抵中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过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对被告人珊卓进行查验时,在其携带的手提包侧夹层查获米黄色可疑粉末1包,经鉴定,查获的可疑粉末净重1000克,检出盐酸海洛因,含量为60.6%。

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查验记录、检查人身记录、证明材料及海关关员书写的《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3月6日,被告人珊卓乘坐MH376次(吉隆坡-广州)航班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过海关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对被告人珊卓进行查验前,珊卓确认其携带行李及物品均为其所有,未帮他人带任何物品。在对其行李进行X光机检查后,发现其行李图像异常。经开箱查验,发现其手提包侧夹层有可疑粉末,经初步化验为海洛因,毛重(连包)3090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珊卓携带的1000克毒品盐酸海洛因已被扣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穗关缉刑技验字[2010]第30号、第66号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珊卓带的手提包侧夹层夹藏的米黄色粉末净重1000克,检出盐酸海洛因(Heroin.HCL),含量为60.6%。

4、被告人珊卓的电子机票、登机牌及龙安酒店名片,经被告人珊卓辨认予以确认。

5、护照复印件及签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珊卓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珊卓的出入境记录:证实其于2008年7月1日第一次入境,7月6日出境;后又于2009年4月17日入境,5月3日出境;2010年3月6日第三次入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珊卓入境时携带的个人财物1000美元暂存于广州市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

8、被告人珊卓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其在印度采购时认识了一个印度女子,她自称CHATTA。这次其去印度,CHATTA邀请其一起住。离开时,其发现自己的包破了,CHATTA便将她的包给其用。到广州后,其会入住龙安酒店,然后给CHATTA打电话,CHATTA会让她在广州的朋友到其住的酒店来拿走她的包。当CHATTA给其包时,其感到不正常的重,但CHATTA说是真皮做的,会比正常的包重。其帮CHATTA拿包来中国没有任何报酬,来中国的机票和签证都是其自己办的,共花了2000美元。其飞行路线是思德培-阿的斯亚贝巴-德里(印度),再从印度出发,经吉隆坡到广州;回程路线是从广州-吉隆坡-印度-阿的斯亚贝巴-恩德培,2010年3月6日到广州。其来中国共四次,每次都是采购东西。其在过关时被一名关员引到机器那边检查,过了X光后,他们把其带到一间房子里,拆开其包发现里面有白色的粉末,关员问其“这是你的包吗”,其说“是的”。但他们打开包拆出毒品后,其说包是CHATTA的。其共见过CHATTA两次。这次其在印度买了100美元的首饰样品,带了1000美元到中国采购,其准备在中国待3天,准备在3月9日离开广州到印度,4月1日再从印度离开。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珊卓对侦查机关查扣的包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法携带1000克海洛因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0号认定被告人娜某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铭泽

审判员文建平

代理审判员王兴元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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