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磁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视听资料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种类,除了具有刑事证据所共有的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外,还有以下五个特征:
1.客观、准确、信息量大.视听资料能将案件事实的原始概貌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其内容既丰富又全面,使人一目了然.
2.直观、生动、形象.视听资料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影像和声音甚至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直观再现在人们面前.
3.具有动态连续性.视听资料能动态地连续表现案件的有关情节、过程,及其与法律事实相关的现实实际情景,更直观、更逼真地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状态,给人一种如临其境的感觉,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依赖于现代科技,易于保存.视听资料必须借助于特定仪器、设备及其特殊功能才能形成,它体积小、重量轻、易于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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