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6-11 18:45:27 作者:
大连刑辩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103号
原审自诉人孙国利诉被告人王宏伟侵占(申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0)多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宏伟不构成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国利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