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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拘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7-17 09:46:48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2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
被告人刘某,男性,1968年1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2月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2月3日被GA机关抓获,于2021年12月4日被沈阳市GA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以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2)Z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指派JC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某(已判决)与被害人王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李某曾出借人民币4万元给王某,王某一直未还。2019年11月初,李某因不满王某迟迟不还欠款一事,遂与孙某(已判决)合谋,欲通过找刘某(已判决)、被告人刘某帮忙,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索要欠款。同年11月11日下午14时许,孙某以自家花窖需要修理电路为由,将被害人王某诱骗至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花卉市场老三盆景内,之后被告人刘某、李某、孙某、刘某4人通过限制王某人身自由、殴打辱骂、持刀恐吓等胁迫手段,向被害人王某索要欠款,造成王某面部和颈部受伤。被害人王某被迫于当日17时许,交给李某现金600元、微信转账14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当日18时许,王某被放回。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颈部划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2月3日被GA机关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与李某、孙某、刘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且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具有殴打情节,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系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故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梁志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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