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理论,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在牵连犯中,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的是数个犯罪行为,这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故意,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
具体到本案,赵某等人创建WES游戏平台的目的是招揽客户在平台上“押大小、赌输赢”,从而获取手续费收益。赵某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开设赌场的方式实现盈利,获取赌博平台客户的交易手续费。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终是服务于“获取赌博平台客户的交易手续费”这个目的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系手段行为,开设赌场行为系目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即便赵某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行为也只是赵某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一个手段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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