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金融公司并担任了财务职务,负责审核投资合同、收取投资款、计算并支付客户利息以及联系客户续约等工作。经司法会计鉴定,王某某在职期间共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6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中的地位,非自己实际占有、支配所吸收资金,当庭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具有自首情节等,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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