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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安厅: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19-01-01 10:35:03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自觉维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

 

政策解读: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及其固定资产、运营资金等财产的安全,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公安机关在执法、服务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坚决杜绝利用刑事、行政执法干预经济纠纷等越权执法行为。

 

措施二 快速受理民企报警求助

 

对于民营企业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事必办,快速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坚决禁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政策解读:公安机关在应对涉民营企业警情、案(事)件过程中的接处警速度、受立案水平及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影响着相关民营企业的财产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消耗。

 

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快速反应能力,有效提高接处警速度、执行如实立案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及时反馈办理,杜绝发生不作为、慢作为等渎职行为。

 

措施三 严打侵害民企利益犯罪活动

 

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盗抢骗”,电信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损害企业信誉、商业声誉等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破,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对威胁恐吓、报复陷害、诬陷诽谤,以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政策解读: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涉黑涉额势力,依法进行严惩严治、有效打击,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

 

措施四 涉及民企犯罪线索审慎立案

 

对因经营管理不规范引发的问题,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犯罪对待。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立案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政策解读: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与经营合作方产生经济纠纷。公安机关要坚持审慎、负责的原则,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认真甄别,对单纯由于企业经营不规范引发的经济纠纷及轻微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应在法律框架内对相关企业进行教育、引导;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民营企业,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立案,严禁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采取拘留、扣押等措施,严禁先立案后取证。特别是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立案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措施五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执法

 

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对涉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妥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防止僵硬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政策解读:公安机关面对执法对象,不管是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单位和人员,都要严格做到程序、实体双公正。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相对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对于民营企业的轻微违规行为,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灵活处理,将对民营企业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措施六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中,依法严格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严禁采取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对于案情重大,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审批。

 

政策解读: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与法人财产的界限,严禁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资产,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让企业在每一次执法活动、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避免“办完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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