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承办律师应根据案情本身来决定是否适合做无罪辩护,而不能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为了尽快“出名”或者取得“轰动效应”,而草率选择无罪辩护。因为,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只能择一行使,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之后,很难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一个比较恰当的意见,否则法官会认为你发表的辩护意见互相矛盾。因此,当事人及其家属要尽量委托有责任感的律师来承办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当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会努力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一、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即所出示的证据不真实,属伪造;
二、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即证据虽然真实,但是在逻辑上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不能用来证明犯罪;
三、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即证据本身属实,与本案也有逻辑上的关联,但属于违法取证的,如刑讯逼供、设套诱供、无证搜查等等;
四、即便所有证据都具备证据资格,还要看是否能够做到环环相扣、组建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不能被人民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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