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死刑辩护

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发布日期:2016-12-15 18:30:41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核准的报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并且一案一报。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进行改判。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院核准,中院负责执行。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09018127-2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城品城3号楼403室  电话:13390505650 13390505650  邮箱:994272095@qq.com
友情链接: 离婚律师   大连交通事故律师   广州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管控法律风险   深圳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石家庄离婚律师   深圳合同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大连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