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里的“注明”仅指手写注明吗?打印注明行不行?
普法案例
在某遗嘱继承案庭审中,原告提供打印遗嘱一份,该遗嘱有立遗嘱人签字及捺手印,见证人张某、曹某签字,某法律服务所盖章,立遗嘱的时间及地点均为打印形式。两个见证人并未出庭,法院当庭要求原告方于庭后7日内提供两个见证人的证件复印件,原告方也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
原审法院认定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无效。
原告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并没有要求每一人必须手写年月日,只需要每页注明年月日即可。案涉遗嘱仅一页,由两名法律工作者作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打印遗嘱的特点,落款处采取打印形式注明日期,与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相吻合,足以证明该遗嘱形成的时间。
然而,该观点未被法院采纳。辽宁省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打印遗嘱中虽载明立遗嘱的时间及法律服务所盖章时间,但均为打印方式形成,且遗嘱人及见证人在签名的同时并没有注明立遗嘱及见证的年、月、日,不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案件来源
(2022)辽民申174号
律师提示
遗嘱是承载着牵挂与传承的重要法律文书,有着严格的形式要求。非自书遗嘱,尤其如此,容不得半点疏漏。立打印遗嘱,须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时空一致性要求,立遗嘱人、见证人均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手写注明年月日,两项要求缺一不可。除此以外,打印遗嘱的其他内容均应当打印形成,不得手写或者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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