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敲诈勒索

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发布日期:2016-12-16 11:42:26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上一篇:
下一篇:侵犯财产罪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09018127-2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城品城3号楼403室  电话:13390505650 13390505650  邮箱:994272095@qq.com
友情链接: 离婚律师   大连交通事故律师   广州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管控法律风险   深圳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石家庄离婚律师   深圳合同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大连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