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将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交出的行为。
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大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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