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敲诈勒索

基层法院的管辖与审限

发布日期:2017-11-10 19:51:40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审批,可延长30日。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09018127-2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城品城3号楼403室  电话:13390505650 13390505650  邮箱:994272095@qq.com
友情链接: 离婚律师   大连交通事故律师   广州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管控法律风险   深圳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石家庄离婚律师   深圳合同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大连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