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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两先后人强奸同一人是否构成轮奸

发布日期:2018-04-22 14:19:35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作为强奸罪的共同正犯,轮奸情节首先要求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均系正犯行为,即针对同一被害人均实施了强奸行为;不能是部分行为人实施了正犯行为,而另一部分行为人仅实施帮助行为。故如果两人合谋轮奸他人,仅其中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另一人仅实施了帮助行为,则对两行为人均不能认定为轮奸情节。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强奸罪的共同正犯,轮奸情节的构成还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尽管通常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是现实中存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故意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但仍应认定其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为共同犯罪。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李某强奸案”为例,被告人李某(15周岁)伙同申某(13周岁)强行轮流与幼女王某(8周岁)发生性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虽然另一参与轮奸人申某因不满14周岁而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二人之间不构成强奸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但对被告人李某而言,其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奸淫行为的认识和共同行为,因此,仍应认定其具备了轮奸这一事实情节。换一角度说,申某对王某实施奸淫行为时虽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相反,被告人李某与申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即使申某不符刑事责任,亦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1]共同犯罪首先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在轮奸情节中要求具有共同轮流强奸的故意。本案中,两被告人所实施的并非帮助行为,而系正犯行为即强奸行为,因此是否构成轮奸情节取决于两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犯罪存在全面共犯与片面共犯之分,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共同故意上。具体到轮奸犯罪中来,全面共犯系一种常见典型的共犯形式,在认识因素上,要求各行为人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犯罪故意,而且明知在较近的同一段时间内,其他被告人亦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除此之外,在意志因素上,还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即存在相互协同实施强奸行为的意思沟通。本案中,尽管后实施强奸行为的柯美兵知道董庆已经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董庆在实施强奸行为后也看到柯美兵随后实施了奸淫行为,但董庆在实施奸淫行为当时并不知道柯美兵亦有强奸的故意,故两人不存在共同的认识因素;更重要的是,两人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前并无预谋,在强奸过程中亦未形成犯意联络与沟通。被告人董庆在强奸完成后,当其看到柯美兵强奸被害人时,还明确表示过反对和制止,故两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相互协同实施强奸行为的意思沟通与犯意联络,不符合全面共犯的构成特征。至于董庆在强奸完毕后,继续待在案发现场宾馆房间,发现柯美兵强奸被害人时未能有效制止,这并不能成为认定其默认共同强奸的理由,因为其实施强奸犯罪留在案发现场并不负有阻止他人实施强奸犯罪的义务,更不存在需要有效制止他人实施奸淫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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