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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6-12-18 15:08:17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1、婚内强奸行为发生时间的特定性  

 婚内强奸罪只能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特定情况下成立。具体指:(1)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反悔,要求离婚的。在此期间,如果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该行为构成婚内强奸罪。(2)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在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婚内强奸罪。(3)离婚诉讼期间(含一审、二审期间)。国外把此时的婚姻状况称为分居或别居,指夫妻双方中止同居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制度。一些国家把分居作为离婚的必经阶段,是配偶意图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分居制度,但由于同居义务是以夫妻之间的情感为基础和纽带的,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人类理性的考虑,提起离婚之诉时应认定妻子的同居义务己解除。此时,若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婚内强奸罪。具体来说,离婚诉讼期间是指,自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时起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止。只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不管法院是否受理,判决是否生效,也不管是在一审或者二审期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妻子受到丈夫或第三人强制,精神严重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时,期间的计算应始于妻子明确向丈夫表示离婚的意愿之时。(4)女性患病期间或过度疲劳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情绪不佳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可以构成婚内强奸罪。(5)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其他合法理由之下,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的构成婚内强奸罪。  

 2、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将婚内强迫性行为分为“侵权型”和“犯罪型”两种。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用轻微的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由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不认定为犯罪而仅构成侵权。而“犯罪型”婚内强奸,指以下情形: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特定情形下,如果丈夫采用的是严重伤害妻子身体的暴力行为,且造成了相当的严重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采用胁迫手段,其性质已超出一般侵权的界限,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对此可定为婚内强奸罪。因为使用严重暴力的婚内强奸在目的、手段、后果、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等各个方面,比起普通强奸,除了披有一层婚姻外衣以外,并无本质差别。  

 对于上述“侵权型”和“犯罪型”的两种婚内强奸行为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对“侵权型”的婚内强奸行为施以民事救济。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是让侵权人承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对“犯罪型”婚内强奸行为施以刑事救济。可适用“婚内强奸罪”定罪量刑。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手段、被害人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察后,比照普通强奸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总而言之,在认定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我们应该严格把握。既要看到夫妻间的感情基础,又要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的目的、动机行为的情节等等。也就是说婚内强奸罪只能是有限成立。至此,我们可以给“婚内强奸罪”下个定义:婚内强奸罪是指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下,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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