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案件性质不同,对于被害人一方委托诉讼代理有以下区别: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并正在执行律师业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都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主要是指共青团、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不是律师。
(1) “监护人”,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而言的,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或者去世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
(2) “亲友”,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按通常理解,亲友就是亲戚朋友。
1.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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