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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7-12-22 09:40:12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 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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