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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根平交通肇事案

发布日期:2019-03-05 18:39:58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2001)甘刑终字第86号
刑事
判决
2000.05.20
败诉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谭国芹,女,1945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经济报社办公室主任兼财务主管。住安徽大学165楼203室,系被害人董继超妻子。

委托代理人 王圣扬,安徽省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张昊,男,汉族,27岁,安徽省肥东县人,深圳市发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系被害人张先贵、宫笃云之子。

委托代理人 王圣扬,安徽省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熊周良,男,33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个体屠宰户,住玉门东站新三村119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罗洪松,男,22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个体运输户,住玉门东镇农场。

被告人 柴根平,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宝鸡市人,个体出租车司机,住嘉峪关市嘉峪关乡嘉峪关村2组4号。2000年8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茹翠玲,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住嘉峪关市嘉峪关村二组8栋23号。甘b—02046号肇事车车主,被告人柴根平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地址:嘉峪关市兴达街区。

法定代表人 陈建民,总经理。

一审请求情况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柴根平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潭国芹、张昊、熊周良、罗洪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0年12月2日作出(2000)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国芹、张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00年8月30日1时30分,被告人柴根平驾驶甘b—02046号“桑塔纳”出租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兰新路口交汇处时,与玉门镇农场罗洪松驾驶的甘f—07713号“东岳”牌农用车迎面相撞,致使出租车内乘员董继超、官笃云、张先贵死亡。被告人柴根平未遵守让行规定,超速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人柴根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国芹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5927.5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昊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0465.6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周良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835.9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洪松造成车辆损失费7627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人柴根平负事故全部责任。2.尸检报告证实了被告人柴根平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的原因。3.证人熊周良、罗洪松、黄建军的证言及现场勘察笔录、照片与被告人柴根平的供述相互印证,共同证实了交通肇事的经过。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国芹、张昊、熊周良、罗洪松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根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柴根平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茹翠玲作为被告人柴根平的妻子,又系肇事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谭国芹、张昊所提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柴根平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国芹经济损失45927.50元,张昊经济损失90465.60元,熊周良经济损失835.90元,罗洪松经济损失762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茹翠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不负赔偿责任。

上诉人上诉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国芹、张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圣扬上诉提出,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应对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30日1时30分,被告人柴根平驾驶甘b—02046号“桑塔纳”牌出租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兰新路口交汇处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超速行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洪松驾驶的甘f—07713号“东岳”牌农用运输车迎面相撞,致使甘b—02046号出租车内乘客董继超、官笃云、张先贵死亡。被告人柴根平驾驶的出租车,车主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茹翠玲,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车行)代管,在收缴各种“行”费后,负责落户、办证、年检。甘b—02046号出租车持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的《营业执照》副本、《公路运输营运证》对外营运。被告人柴根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国芹造成经济损失45927.5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昊造成经济损失90465.6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周良造成经济损失835.9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洪松造成经济损失762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人柴根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尸检报告证实了被告人柴根平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的原因;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柴根平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和肇事现场情况;证人熊周良、罗洪松、黄建军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柴根平交通肇事的事实和经过;被告人柴根干的有罪供述;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证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数额;《驾驶证》、《行驶证》和《结婚证》证实甘b—02046号肇事出租车驾驶员是被告人柴根平,车主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茹翠玲,两人系夫妻关系;《公路运输营运证》证实甘b—02046号肇事出租车是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的营运出租车;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与茹翠玲签订的《客运车辆经营合同》及茹翠玲向其缴纳管理费的三张发票证实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是甘b—02046号出租车的代管单位;《营业执照》证实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是企业法人,主管出租车业务。

上诉人谭国芹、张昊及委托代理人王圣扬上诉提出,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应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车行)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主营出租车业务。车主茹翠玲为了营运,按照《嘉峪关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营到该车行由其代管。双方签订有《客运车辆经营合同》,茹翠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管理费用,车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道路运输营运证》,使甘b—02046号车具有了营运出租车的资格,能够以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的名义合法对外营运。因此,被告人柴根平驾驶的甘b—02045号出租车应属于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的客运出租车。经营合同虽然到期未续签,但双方至该车肇事时继续履行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应视为合同仍然有效。合同约定,交通事故由出租车所有人承担。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车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且该合同属于企业内部协议,依法只能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外不能对第三人有效,不能以此规避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国家之所以不允许出租车行业个人直接申办营运业务,不允许个人领取营业执照,就是因为该行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重大,并明确规定经营道路客运的单位要有一定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每车不少于三至五万元,以保证一旦发生责任事故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此外,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没有按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肇事车辆购买保险,以致发生事故车主无力赔偿,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被告人柴根平持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的营运证驾驶甘b—02046号出租车对外营运期间,违章操作,致乘客三人无辜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车主茹翠玲,车行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上诉人及委托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根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茹翠玲作为被告人柴根平的妻子,又系肇事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适用法律遗漏,判决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不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00)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一至六项,即:被告人柴根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国芹各种经济损失45927.50元,张昊各种经济损失90465.60元,罗洪松经济损失7627元,熊周良经济损失835.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茹翠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00)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七项,即: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不负赔偿责任。

三、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嘉峪关市区域物流中心对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振华

审判员 林国荣

代理审判员 张兆平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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