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根据上,逃逸之所以作为犯罪情节划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罪本是过失犯罪,刑法对肇事人的处罚已相对其他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假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不顾现场伤员或损坏的物品,逃离现场,或者简朴对伤员或损坏物品做出处理后,为逃避法律
在理论根据上,逃逸之所以作为犯罪情节划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罪本是过失犯罪,刑法对肇事人的处罚已相对其他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假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不顾现场伤员或损坏的物品,逃离现场,或者简朴对伤员或损坏物品做出处理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司法机关对肇事人的处罚仍停留在过失的基础上,处以交通肇事罪基本刑,则将使肇事人在逃逸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得不到刑法调控,罪刑相适应原则得不到贯彻。其次,在现实根据上,逃逸所带来的必然是交通事故危害的入一步扩大和案件处理过程的延迟,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铺张。
只有将逃逸行为设置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才能通过加重处罚的方式,宣告,警示肇事人不要就范,从而施展刑罚的预防和教育作用。
第三,在义务来源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划定,肇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要义务是救助伤者,严禁肇事人在肇事后逃逸。
那么,刑法在以人为本的大时代背景下,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其初衷也必然是出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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