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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7-04-24 20:07:55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公诉刘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刘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被告人负主要责任,但受害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其积极认罪服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已积极的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事发后,被告人积极到医院照顾被害人,并积极的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家属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且属于过失性犯罪,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在案发之前表现非常优秀,遵纪守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对其在一年之内量刑,并能对其适用缓刑。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事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交通肇事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之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其应在一年以内量刑,并且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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