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并非进行实实在在的经济行为。诈骗行为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以后,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甚至逃之夭夭,给对方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以履行合同,进行经济行为为出发点的,以努力践约作为自己的目标,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不会逃避承担违约责任,在对自己违约确认无疑后,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现。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事关罪与非罪的原则问题,在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显得非常突出。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几种欺诈行为,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会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因此,行为人通过经济合同是骗取财物,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当然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