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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24-06-08 09:28:17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2011-18-1-177-001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
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
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
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
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
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
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
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
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
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
,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
,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
,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
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
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
(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
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
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
(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
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
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
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
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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