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杀人案件及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应通过量刑起点、是否有增加基准刑情节、是否有从宽/从轻/减轻情节这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是本案的量刑起点:
若将X某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的量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广东省未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作出明确规定,若借鉴其他省份的相关文件——如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以十年至十五年作为本案的量刑起点。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罪状描述相对抽象,刑罚幅度大,在衡量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起点时,需要借助行为方式、社会危害结果、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X某的犯罪行为属激情杀人,目前激情杀人情节尚未明确列为“情节较轻”情形,但现有学理上部分学者认为激情杀人可以视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形,如陈兴良教授在《罪名指南》中指出对于激情杀人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一般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酌定裁量,以做到罪刑相当。
即使考虑到司法实践未持以上观点,根据《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的犯罪,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再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无适用死刑之必要,所以量刑起点至多为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在上述确定了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后,紧接着,需要再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增加基准刑的情节和量轻情节确定其量刑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累犯、有前科以及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根据不同情形可以或应当增加基准刑。
本案中X某是初犯、偶犯,不是累犯,亦无犯罪前科记录。其次,X某的犯罪对象是普通成年女性,不属于《量刑指导意见》中所列举的弱势群体,所以X某在量刑上不存在增加基准刑的情节。
在确定基准刑之后,则应当讨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从宽、从轻、减轻的情节。
本案存在诸多从宽、从轻、减轻的情节,其中包括:X某的犯罪情节属一般情节;犯罪时间、场所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有限;存在自首情节;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属于激情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综合这些因素,应当对X某处以较低的刑罚。
上一篇:量刑标准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