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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设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9-01-26 16:15:53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设。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阿拉尔垦检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设及其辩护人路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建设因想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男女关系被拒绝而心生恨意,遂携带一瓶“百草枯”农药,乘邓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之前取得的钥匙捅开邓某某家防盗门,潜入厨房,将“百草枯”农药倒入食用油和面粉中。当日14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做饭时发现食用油和面粉异常,遂找到李建设质问,李建设承认此事。之后,被害人邓某某报案。经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家厨房的食用油中检出百草枯成分。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邓某某、简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设目无国法,为泄私愤,采用投毒手段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路绪华提出“被告人李建设系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为森严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建设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刘柏良

审 判 员邱书霞

代理审判员赵文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孙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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