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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9-01-26 16:15:32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因寻衅滋事于1998年11月、2002年1月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临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龙、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龙、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龙、刘某某和被告人章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浙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龙、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章某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刑三复22288833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本院维持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据此依法重新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3日晚,被告人章某某与同村村民被害人金某某(殁年23岁)在浙江省×××中因琐事发生争执,章某某在追打金某某时不慎摔倒受伤。因章某某坚持无理要求,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章某某为此对金某某怀恨在心。同年6月4日15时许,章某某见金某某在村中一小店内看他人打牌,遂产生报复恶念。其回家拿来一把铁榔头赶至小店,乘金某某不备,用铁榔头猛击金某某的头部数下,并在金某某倒地后继续击打金的头部,致金某某颅脑损伤而死亡。章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金某某的生前陈述,金国州、彭全兴、王坤荣、洪伟民、彭志迪、莫梅花、沈金珠、彭志林、单林根、王森旗、王斌金、陈志清、刘某某、金龙等人的证言,医疗费发票和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DNA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章某某亦有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报复泄愤而持铁榔头当众多次猛击他人头部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章某某死刑的刑事裁定,本院对章某某的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章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赵国锋

代理审判员叶亭虎

代理审判员蒋旭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叶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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