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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从书故意杀人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1-26 16:14:18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原审被告人万从书,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雄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抓获,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月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从书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2、黄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从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被告人万从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2、黄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260928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万从书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决定依法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了提审,于2016年4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剑洲、游松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万从书及其辩护人张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万从书在南安市溪美街道直街巷18号三楼被害人吴某1的租房内嫖宿吴某1后,因无钱支付嫖资,双方发生纠纷。万从书持刀割吴某1后颈部一刀,后又捅其背部二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从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万从书嫖娼后拒付嫖资引发双方争执,后持锋利水果刀用力割被害人颈部、朝被害人后背捅刺,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万从书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2、黄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0928元依法应予赔偿。依法判决:一、被告人万从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万从书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人吴某2、黄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0928元。

被上诉人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主动引诱万从书嫖娼,万从书无钱支付嫖资后又扬言叫人打万从书,对引发本案及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万从书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万从书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改判。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不具有过错,且万从书作案后潜逃,公安机关已经锁定其具有重大嫌疑并抓获其,故虽然万从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建议核准万从书死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万从书跟随被害人吴某1(殁年16岁)到福建省南安市吴某1的租房内嫖宿吴某1后,因无钱支付嫖资与吴某1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切割吴某1颈部一刀,又捅刺其背部等处数刀后逃离现场。吴某1因肺静脉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5日23时20分许,其在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民主街直街巷18号四层家中上网,突然听到女子的喊叫声,像在吵架,约有一两句话的时间,之后便没有声音了。约十分钟后其在三层靠近厨房的一房间内发现有一大滩血,一名女子倒在地上,其赶紧告知其母亲并报警。

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5日约23时40分,其在案发现场三层洗手间时听到旁边房间好像有人吵架。走出洗手间见有名男子匆忙从其身前走过下楼,该男子跑到二楼拐角处,拿在手上的黑色手机掉了,他捡起后又匆忙跑下楼。其后来跟着下楼,在铁门门口,租住于三层一房间的另一名女子问其三楼的那个“小妹”的“客人”下来了,为何她还不下来,又说之前有听到一名女子的惨叫声,好像是在喊救命。此时又有一名女子从柳溪巷方向过来上楼,一会儿后跑下来打电话称楼上出事了,有一大滩血。

3、证人吴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4月25日23时许,其打了好几个电话给吴某1均无人接听,便到柳溪街直街巷找吴某1,在现场楼下等了几分钟,约23时20分至30分之间,其听到一声“啊”的凄惨声音。其又打电话给吴某1,仍无人接听,其欲上楼找她,遇见“江飞”过来,便一起上楼,见房门未锁,吴某1头朝门,脚朝床,衣服、鞋子穿得完好,趴着,胸口处有一摊血,其大声喊了二声,均无回应。听另一对男女说,他们也上楼看了,吴某1已经不行了,血都凝结了,腿也硬了。经辨认照片,确认了吴某1。

4、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25日23时20分许,其在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溪街直街巷的一处小门见吴某1带一名客人从柳溪街方向走来。约十五分钟后,其在直街巷口听到一个女子的声音,先是“啊”的一声,而后又叫了一声救命。其便循声来到直街巷18号的楼下,有十几个人也冲到,他们叫人开铁门,但没有人开。其见没事又返回巷口。又过了五六分钟,吴某3打电话给吴某1,吴某1没有接,吴某3便走向直街巷18号楼房。过了一会儿,其听到吴某3边哭边打电话给她男朋友,听说吴某1出事了。经辨认照片,确认了吴某1。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5日23时40分许,其在案发现场所在的巷子,突然听见一声惨厉的“救命啊”的声音,巷子里的“姐妹”都聚在一起议论发生了什么事。事后听说当天直接巷18号的一名女子被杀了。

6、证人杨某2、贾某、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听说一名贵州榕江籍的卖淫女在南安市柳溪巷武荣街附近的一栋出租房内被杀害。

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底的一个晚上19或20时许,一名男子到其店里以10元钱的价格卖给其一辆自行车。

8、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其女儿吴某1在南安市被害,其辨认了吴某1的尸体。

9、住宿登记表及视频截图,证实万从书于2014年4月24日12时登记入住南安市溪美“易佰”连锁旅店,次日11时登记退房。

10、监控视频截图,经万从书确认,证实2014年4月21日万从书在惠安县“义乌小商品直销超市”购买其作案使用的刀具。

11、监控视频截图、监控所在位置图及地图,经万从书确认,证实案发前后,万从书在现场附近行走,以及案发后骑自行车离开南安市的路线。具体是:(1)2014年4月25日23时08至16分,万从书沿湖中路走向商会街,经南安市公安局门口监控;沿商会街经溪美商会巷广达网吧门口监控;在溪美柳溪街工商局门口徘徊;沿柳溪街走向湖中路。(2)同日23时31至33分,万从书沿柳溪街走向湖中路,经柳溪街名华便利店、信达特约代理店、客友钓具店监控;经南安市公安局架设在菲林电影院旁监控;经溪美南大路品艺轩木雕馆监控走向党校方向。(3)次日1时41分,万从书骑自行车经南安市梅花岭梅岭古园门口监控往隧道方向。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银行卡活期明细单,证实该银行户名为万从书,卡号为62XXX09的帐户于2014年4月26日转入人民币500元,次日跨行提取人民币500元。

13、南安市公安局南公(刑)勘(2014)017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安市溪美街道民主街直街巷18号林秀柳住宅三层西北角房间。房间内东北角有一张床,靠东墙有一张桌子,床和桌子之间有一个垃圾桶。床的南侧有一具女尸。从现场房间门、床、地板、垃圾桶及尸体上提取血迹、纸巾、避孕套、擦试物等。

14、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1)2014年5月1日,向万从书提取其作案当日所穿的灰白色外套一件、黄色短袖T恤一件、黑色西裤一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2)同月7日,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444号向黄某1提取并扣押其收购的海鸽牌自行车一辆;(3)提取吴某2、黄某2的血样各一份。

1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南)公(刑)鉴(医尸)字(2014)18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1)死者吴某1右颊部、右耳后、右颈部、项部、背部分别见长2.2厘米、4.5厘米、1.6厘米、3.0厘米、2.7厘米刺创,颈前部见7.3厘米长刺切创。上述创口均创缘整齐未见挫伤带、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创角锐利。右颊部、颈前部创口均深达气管。(2)其右颊部、右肩背部、右肩部共6处划伤,右耳廓、左某1指末节、右示指共3处裂创。(3)其结膜口唇苍白、左侧胸腔积血量为3000毫升,左侧肺脏破裂、肺静脉破裂,死因系因肺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根据背部损伤特征,分析致伤工具为锐器。

16、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泉)公(刑)鉴(DNA)字(2014)2786号DNA检验鉴定书、泉公鉴(2015)479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吴某2、黄某2是吴某1生物学父、母亲。(2)送检的死者右拇指指甲、右食指指甲、右环指指甲、右小指指甲、左拇指指甲、左食指指甲、左某1指指甲、左某2指指甲左小指指甲、门后把手拭子、门后把手球体拭子、死者牙齿口唇拭子、死者口腔内拭子中检出DNA,为吴某1所留。(3)送检的门上血迹、床中部纸巾、床中部中心现场纸巾、中心现场滴落血迹、中心现场血泊、中心现场桌子底下血迹、中心现场尸体南侧地板上血迹、床西侧地板上血迹、床上血迹、尸体左小腿血迹中检出人血,为吴某1所留。(4)送检的地上、垃圾桶的纸巾、垃圾桶避孕套中检出人精斑,为万从书所留。(5)送检的黑色长裤左侧兜可疑斑迹、黑色长裤右后裤兜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为万从书所留。

17、泉公(DNA)通(2014)5号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比中通知单、人员信息表,证实2013年7月11日,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因排查人员而采集万从书的人员信息和DNA样本。2014年4月30日,在案发现场遗留的纸巾上的DNA检查结果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比对系统查询比对,发现与万从书的样品DNA数据一致。

18、原审被告人万从书供述、辨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4年4月22日,其独自到南安市,同月25日,其身上没有什么钱,便在市区乱逛。23时许,其来到一个小巷子口,见里面有几名女子,也有男子,便走进巷子。一名十六岁至二十岁穿淡黄色衣服的女子问其是否嫖娼,其便跟着女子到溪美街道民主街直街巷18号三楼左手边第二间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后其将避孕套扔在房间内的垃圾桶里,用纸巾擦拭了阴茎,将纸巾扔在房间里。他们各自穿好衣服,该女子向其要人民币100元。其称没有钱,先拖欠,该女子不同意,说如没钱她要叫人来。其便想杀了她,遂从外套口袋拿出水果刀,左手抓住她的后颈部,右手持刀在她的前颈部从左向右用力割了一刀,她喊了一声“救命”,其害怕被人听到,便用左手按住她的后颈部用力向下按,该女子便脸朝下倒在地上,其右手持刀又连续捅了她的背部,她不能动也不能叫了,其见她颈部流血,便拿刀在她的衣服上擦了两下,擦掉血迹后将刀放入裤子口袋,走出房间,关上门。其下楼时有一名女子在其后面,其到一楼打开铁门,门外有几个男女,有人问“谁在上面叫救命啊”其没有理会,赶紧离开现场。近一个小时后,其见路边有一辆自行车,便骑上顺着公路一直往前。直到次日晚,其见一个路牌写有往福州、漳州、厦门方向,便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444号以10元人民币将自行车卖给一个收购废品的人,吃过饭后步行往厦门方向。而后打电话谎称住院没钱,让其兄万从金给其汇钱,其从自助取款机取了现金人民币500元。4月27日凌晨,其入住一个小旅馆,洗了身上穿的衣服,中午退房后即买了前往贵州铜仁的火车票。作案当天其穿一件灰白色外套、黄色内衣、黑色的西裤、白色的鞋子,鞋子被其扔掉了。作案刀具系从惠安县中心社区石灵街义乌小商品直销超市买的,案发后丢弃于南安市梅花岭隧道往南安市区方向500米处附近。其指认了购买作案刀具的现场、行凶作案现场、逃跑路线。

以上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万从书因嫖资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及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提出被害人不具有过错的意见。经查,万从书在被害人招揽嫖客时自愿表示出嫖娼意愿,明知自己无钱支付嫖资仍行嫖娼,在被害人拒绝其拖欠嫖资的情况下当即持刀行凶致被害人死亡,故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万从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予以采纳。根据万从书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原审被告人万从书定罪处刑的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万从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对原审被告人万从书限制减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建强

审 判 员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林峥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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