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五条修改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对于这个罪名的修改增加了没收财产及罚金刑。笔者认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一个政治色彩味道浓郁的罪名。和普通公民的生活关联不大。这是一个国家保证国家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罪名。针对性很强,就是针对那些参与恐怖组织妄图颠覆国家、人民政权的个人及相关组织。随着反恐形式的迫切,恐怖组织的活动有着特定的规律。而经济支持往往对助长恐怖活动具有直接作用。因此切断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是遏制恐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97年刑法出台当时恐怖活动没有呈现出现近的特点,随着国家反恐活动的日益增多。积累的反恐经验也在逐渐丰富。因此对恐怖分子的审理和判决需要法律条文的支撑。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正是根据这一特点。增补了经济惩罚条款,目的在于切断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在这里要提醒社会上的民间组织,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一定要绷紧恐怖组织的一根神经。切莫在无意间造成参与恐怖组织的客观结果。从而带来刑事处罚风险。
以下为条文对比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