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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李某1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1-28 17:30:07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女,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系被害人李某3明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又名李某10,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沧县。系被害人李某3明之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县。系被害人李某3明之次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学明,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埔前住沧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学明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冀09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李某1、李某13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原审被告人李学明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12年3月份,被害人李某3明家买了被告人李学明的弟弟李路明在村南的一行枣树地。2016年春天,李某3明家人发现李学明、李某14家人将槐树种到了自己买的地里,就将槐树拔掉。2016年8月17日中午,李学明、李某6夫妇与李某14妻子高某找李某3明,一同去村南再次测量、确认地界。行至村东的东西公路时,李学明、李某3明二人因言语不周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李学明又打击李某3明头部,将李某3明打倒在地,被害人李某3明于2016年10月22日4时48分死亡。经鉴定,李某3明系颅脑损伤继发坠积性肺炎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3明2016年8月17日住院,于2016年10月22日4时48分死亡。治疗期间支出检查费、救护车费、病历取证费等共计527元。治疗期间还有支出医疗费109529.38元没有结算。被害人李某3明住院期间,护理费6600元,误工补贴7920元,交通费1890元。由于被害人李某3明死亡支出丧葬费284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8月17日16时许,沧县公安局杜生派出所接李某4(132××××1027)报案:8月17日13时许,杜生镇东北庄村李某3明在李某8家门前的公路上被李学明打伤。

2、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29日,沧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3明被伤害案立案侦查。

3、沧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证明:2016年8月17日14:57:19,董姓女子用182××××4048拨打110报警称:杜生东北庄村有人打架。

4、被告人李学明供述:2016年8月17日下午1点来钟,李学明的妻子李某6说同村的李某3明把李学明家种的小槐树都给拔了,还在地上叠起了地界,趁着李学明在家跟李某3明家把地的事情弄清楚。李学明和李某6就去找李某3明,跟李某3明说量好了在地上楔上橛子。李某3明说不是有橛子吗李学明说不知道。李某3明说你放你娘个屁!李学明和李某3明就骂了起来,李某6就拉着李学明回家,李某3明在后面追着骂李学明。当走到李某8门口的时候,李学明就又喊李某3明去量地,双方又骂了起来。这时,李学明的大哥李某5来了,就问李某3明为什么骂街,李某3明就打李某5几个嘴巴子,把李某5打的顺着嘴角流血,李某3明还去旁边抽棍子要打李某5,李学明看见李某3明的大哥李某4在西面道口站着,就去喊李某4,让他去劝劝,李某4不去。李学明回来以后,李某3明还在骂街,李学明就拉着李某3明让他去看李某5去,二人又撕拉了几下子,李某3明用左手抓着李学明左上臂就用右手打李学明的脑袋,李学明用左手顺势一挡,李某3明就倒在公路上了。当时很急,应该是打上李某3明了,但是打在哪说不好了。当时李某3明是右侧脸朝下,左侧脸朝上倒在公路上的。李某3明倒了以后,李学明也没管他,就过去看大哥李某5了。之后,再过去看李某3明时,见李某3明的嘴破了,吐在地上一洼血,李某3明其他地方有没有伤没注意。

李学明过去看李某3明的时候,李某3明的儿媳妇已经到现场了,李某3明被人扶着坐着,李学明看没有什么事就走了。

确定不了李某3明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但是肯定和李学明有关系。李学明往后挥拳了,打上没打上确定不了,能确定的是李学明挥完拳头之后,李某3明就倒在了地上,而且嘴角出血了,可能是李学明的拳头打到李某3明嘴上了。

5、证人李某4证明:2016年8月17日下午1点多,李某4在自家门口坐着,听见东面有人嚷嚷,就过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过去后,看见李学明、李学明的媳妇、李学明的大哥正和李某4的三弟李某3明互相厮打在一起,就是拳头巴掌的打对方,具体打对方什么部位说不好了。后来,李学明的媳妇就推着李学明走了。同时李铁桥也推着李某3明朝东走,当他们走到李俊华家门口的时候,李学明捡起一块儿砖头追了过去,李学明拿砖头打了李某3明头部一下,然后李某3明就倒在地上了。

6、证人李某5证明:案发当天,李学明的妻子喊李某5过去给说事情,李某5就过去了。李某5过去之后还没有说两句话,李某3明就朝着李某5的脸上扇了两巴掌,当时就把李某5嘴打破了,因为李某5得过脑梗,就坐在地上吐嘴里面的血。李某7拉开之后,李某3明就走了。李学明一看李某5被打,就追上李某3明,二人就厮打在了一起,但是具体怎么打的说不清楚,后来李某3明就躺在了地上。

7、证人李某6证明:案发当天中午,李某6和李学明去找李某3明说种地的事情,说着说着李学明、李某3明二人就嚷了起来,李某6就拽着李学明往家走,走到当街的时候李某3明追出来,二人又互相骂起来。之后,李学明的哥哥李某5出来拉架说:“都别嚷了,都回家”。不知道怎么回事,李某3明就朝着李某5的脸上打了两巴掌,李某5的嘴当时就流血了。李某6就一直拽着李学明不让他们打架。后来,李学明和李某3明走到了一起,李某3明就朝着墙边的一堆棍子走过去,具体李某3明拿没拿棍子没有看清。之后,感觉着李学明把胳膊升高了像是挡着东西打来一样,但是具体是怎么回事李某6也不知道了。李某6把李学明拉回家了。

打架时,李某5的嘴里破了,是被李某3明用巴掌打的;李某3明也是嘴里流血,具体怎么造成的不清楚。只有李某3明、李某5、李学明他们三个参与打架,但是具体怎么打的说不好。

8、证人李某7(又名李铁桥)证明:案发当天,李某7听见房后面有人嚷嚷,出门就看到李学明的妻子正推着李学明,李学明和李某3明正互相往一块窜。李学明的妻子就喊李某7过去拉仗。李某7过去以后,看见李学明的哥哥李某5也在场,且嘴角上有血,但是怎么造成的说不好。李某7就问是怎么回事,李某5说他就是问问李某3明为什么跟李学明嚷嚷,李某3明就打他了。李某7就劝双方别闹了,两边都不听,李某7怕他们再打起来,就推着李某3明朝东走,期间李某3明在旁边拿了一根木棍,也被李某7给夺了过来,没有打人。李某7把李某3明推到李某8家房东面的时候,李学明就追了过来,他问李某3明为什么打他哥哥,两个人就争论起来,但是没有动手打仗。这时,李某7看见李某5也朝这边走,因为李某5有中风后遗症,李某7怕李某5一掺和再犯了病,就过去拦着李某5,等拦下李某5后再回头一看,李某3明已经倒在地上了。等120来了以后,李某7凑过去以后,看见李某3明嘴角上有血,但是怎么造成的说不好。当时就他们两个人,近前没有别人。

9、证人李某8(系东北庄村书记)证明:案发当天,李某8听见外面有人嚷嚷,又听见有东西落地的声音,就开门出去了。到了外面,看到李某3明倒在公路上,嘴边上有一洼血。李某8就给李某3明的侄子李某12打了电话,让他过来看看。李某12来了以后,李某8让他们打电话叫车去医院,然后李某8就走了。

10、证人金某(李某3明的儿媳)证明:金某提交的购买李路明家村南枣树地的协议。协议内容是:李路明将村南一块枣树地转让给李某3明,这块地长45.7米,宽4.8米,枣树23棵,转让费8500元,见证人李某9。时间是2012年3月18日。

这枣树西侧是金某家地,已经垫了宅基。购买的枣树已经刨了。买完地后就在东侧地界处楔了两个橛子:一个木头的,一个铁的。

2016年3月份,金某的爱人李某10到宅子西侧的地里去干活时,发现李某14家在卖给金某家宅子东侧的地里种了槐树,就告诉了金某的公爹李某3明这件事。然后李某3明到地里看了之后发现的确树苗种过了界,便去找了李某14的媳妇高某,高某说种过了不要紧,回头把树挪了。2016年6月份,李某10去地里耩玉米的时候,看到地里的树苗还没有挪,便把种到自家地里的树苗给拔了。

8月17日13时40分左右,金某和李某10接到电话说李某3明让人打坏了。金某和李某10到了现场以后看到李某3明在李伟家西侧,公路北侧的公路边上,头向东双手伸开趴在地上,在他的头前有一片血。120急救车便将李某3明送到沧州市人民医院医专院区。2016年10月22日凌晨3时左右,李某3明死亡。

11、证人高某证明:高某爱人哥三个,在村西部偏南有一片枣树地,高某家的枣树地在这片枣树地的最西边,西边紧挨着同村李某3明家的地。李某3明家想在那块地盖房子,为了在房东走路,在2012年3月时托中间人李某9证明,购买了高某家的一行南北长四十多米,东西宽四米多的枣树地,价钱是8500元,并签了协议,时间是2012年3月18日。地界是以卖给李某3明家的枣树和东边一行枣树的中间作为地界,当时两行树中间就有土埂,就以那土埂为地界,没有做其他标记。

2016年春天,高某和李学明的妻子一起在那块地里种了两行槐树,是南北向种的,西边—行距离李某3明家垫起的土坡有半米左右。随后李某3明找到高某说种树过界了,高某和李某3明就去了那块地里,李某3明在地北头用手刨出了橛子,高某和李学明的妻子种的西边一行树确实比那橛子靠点西。后来那行树被李某3明家人拔了。

2016年8月17日中午一点多,李学明妻子李某6到高某家,说李学明回来了叫上李某3明再去量一量那地界去,高某就跟李某6去了李某3明家,李某3明答应去量地界。高某和李某6走到李学明家房东面时,高某说叫上李某9一起去量地界,高某就去了李某9家。当时李某9不在家,等李某9回到家里,高某和李某9就顺着高某家前面的胡同往东走,走到高某家房子西面时就听到北面公路上有人嚷嚷,便往北穿过小胡同来到北面的公路上,然后看到李某3明头朝东偏北一点倒在公路北边李伟家门口。之后,120救护就把李某3明拉去医院了。

12、证人董某1证明:2016年8月17日14时左右,董某1接到爱人李某2的电话,去看公爹李某3明。走到李学明家房后的东西向胡同口的东侧的公路时,看到公爹李某3明头朝东面向北侧躺在公路上,上嘴唇破了,嘴里顺着嘴角处向外流血,喘气的时候向外喷血。董某1便问在场的人为什么打仗。这时候李学明的兄弟媳妇说:“我这不叫你爸爸来量量西边的地吗”董某1说:“量地也不能打仗啊!谁把人打成这样”李学明说:“我打的”。接着,董某1就去找大夫杨某1。杨某1来了后给量了量血压,血压很正常。之后,120救护车便拉着董某1公爹去了沧州市人民医院医专院区进行抢救。

13、证人李某2证明:2016年8月17日下午1点多,李某2的父亲李某3明被同村李学明用砖头击打头部致伤,昏迷不醒。当日下午2点多120急救车将李某2的父亲送到沧州市人民医院医专院区抢救。李某2的父亲李某3明2016年8月17日被打伤,10月22日凌晨3点多抢救无效死亡。

14、证人李某1(李某10)证明:2016年8月17日是阴历七月十五,李某1走亲戚回来看见父亲在地上躺着不省人事,就问周围的人是怎么回事。李某14媳妇说“我就想叫着你爸爸去量量地界去”。李某1就问是谁打的人。李某14媳妇说:“我二哥打的”。

李某1家在东北庄村西部有一处空宅基地没走路。宅基地东侧就是李某14的枣树地,李某1家在李某9的见证下花8500元钱购买了李某14南北方向长45.7米,宽4.8米的枣树地,并在地里楔上了木橛。买完地以后李某1家就把宅基垫了起来。垫完宅基地距离李某14的地界还有1米多的空地。2016年三四月份,李某1看见李某14地里种上树了,树已经种到李某1家地界了,李某1的父亲就去找李某14说树已经种过地界了。李某14和李某1在地里看了之后说种过地界了,树也没活就拔了吧。后来李某1就把树拔了。

15、证人李某9证明:李学明三弟李某14卖给李某3明家枣树地李某9是中间人。李某3明家和李学明家哥三个在村西部靠南各有一块地,两块地紧挨着,现在周围都是住户了,李某3明家地在西边,东边紧挨着是李学明哥三个的枣树地,老三李某14的地在最西边,紧邻李某3明家地。2012年3月,李某3明家为了以后在那块地盖房子东边有走路,想买李某14家一行枣树,这行枣树南北长四十多米,东西宽四米多,价格是几千元钱记不清了。他们双方协商好了以后签协议时李某9作的证明人。签协议的时间是3月18日。

16、证人杨某1证明:2016年8月17日下午1点多,杨某1接到同村李某14媳妇的电话说:“春长哥和我哥打架了,让我快过来看看。”杨某1带着出诊用的东西到了现场,看见李某3明在地上躺着,嘴里有血,别的地方没有明显出血,杨某1用纱布压制住李某3明的嘴唇,出血的情况减轻了;又给李某3明量血压,高压130,低压90。后来,李某3明开始吐,吐的都是食物。之后,杨某1就回诊所了。

17、证人刘某证明:(沧州市人民医院医专院区案发当天值班医师)2016年8月17日14点16分,接到120指挥平台指令,刘某等人去沧县救护一个叫李某3明的患者,到分。到了以后看见病人躺在一条东西方向的马路上北侧,半侧身冲北躺着,脸向下,头向东,周围有好多村民。查体发现病人的右侧头顶表面有血肿,直径大约三四公分,上唇皮裂伤,病人意识不清处于半昏迷状态,现场开通静脉通路输液,经围观的村民帮忙把患者抬上车,然后驱车回医院。在回医院的路上病人有呕吐现象,吐出咖啡色物质,根据患者呕吐情况分析患者应该有脑出血。到了医院以后就把病人交接给医专院区急诊大厅的大夫,并告诉接诊的大夫患者有脑出血可能,然后刘某等人就回自己岗位了。

患者名字叫李某3明,男,62岁,沧县杜生东北庄村人。

18、证人杨某2证明:2016年8月17日下午1点多,杨某2的母亲(黄焕香)喊杨某2开车拉李某3明去医院。杨某2到了打架现场见李某3明嘴里往外吐东西,就听周围的人说先别动了,已经打“120”了。“120”到了以后,杨某2等人就帮忙把李某3明抬上了车。

19、证人李某11证明:2016年8月17日,李某3明和李学明两家在李某11家附近打架了,当时李某11家有一个摄像头正对着现场。但摄像头已经坏了快一年了,加上2016年7月份,李某11的儿子李梦凡学驾照要刷学时,就把监控的电脑主机搬到他家去了,监控不坏也不能用了。监控主机上没有2016年8月17日李某3明和李学明两家打架的视频。

20、证人张某证明:(新华区恒鑫办公设备销售部工作人员)2016年8月的一天,沧县公安局杜生派出所邢方军带一台台式电脑主机,让张某恢复8月份某一天的视频资料,张某复原后没有派出所要的视频资料。张某出具了没有复原出结果的证明。

2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

(1)2016年8月17日杜生派出所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沧县角,李某8家门前的东西向公路上,在该东西向公路北部,李某8家门口东侧的位置,有一摊血迹,在血迹西南部位,有一堆呕吐物,血迹南侧有一件灰色外套,现场有若干卫生纸,除此外,未在现场发现其他与本案有关的痕迹物证。

并有现场图、现场照片予以证实。

(2)现场位于沧县杜生镇东北庄村村民李伟家门前空地上,李伟家东邻是李某11家,西邻是李某8家。李伟家门前是一条东西向的柏油公路,公路的南侧是一条南北向的砖道,砖道的东侧是李国安家,西侧是李林立家。因杜生派出所移交案件为8月29日,案发现场未被保护,未能提取到痕迹物证。

并有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砖堆的情况予以证实。

2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发还清单证实:

(1)2016年8月18日沧县公安局从持有人李某11处调取了电脑主机一台。2016年8月23日沧县公安局将电脑主机一台发还李某11。

2017年4月1日沧县公安局从持有人李某11处调取了电脑主机一台。

(2)2016年10月4日沧县公安局从沧州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调取了李某3明被伤害案120急救出诊记录。

(3)2016年11月11日沧县公安局从沧州市人民医院病案室调取了李某3明住院病历。

23、接受证据清单证明:2017年1月11日金某提交李某14、李某3明土地交易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4、河北医大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明:沧州市人民医院804201号住院病历记载:李某15,男,61岁,2016年8月17日15时45分主因头部外伤伴昏迷约1小时入院。头颅CT检查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骨骨折并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入院诊断为①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②脑挫裂伤;③脑疝;④颅骨骨折;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⑥上唇裂伤;⑦头皮血肿;⑧吸入性肺炎。

鉴定意见:李某3明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继发坠积性肺炎及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5、沧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根据沧州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病案号:804201)记载:患者李某15,入院前1小时,患者被人打伤,伤后昏迷。头颅CT检查示:1、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顶骨骨折并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以“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收入治疗。初步诊断为①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②脑挫裂伤;③脑疝;④颅骨骨折;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⑥上唇裂伤;⑦头皮血肿;⑧吸入性肺炎。

鉴定意见:李某3明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并有损伤照片予以证实。

26、沧县公安局杜生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2016年8月17日16时24分,杜生派出所接沧县李某4报警称:2016年8月17日13时多,沧县杜生镇东北庄村的李某3明在东北庄村李某8家门前的公路上被同村的李学明打伤。接警后,杜生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李某3明已经离开现场前往医院救治,杜生派出所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经仔细查找,未在现场发现报案人所称的作案工具砖头。经询问在场的其他人员,均不能确定李某3明被打伤的作案工具为砖头。

27、沧县公安局大官厅刑警队王帅、王某出具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8月17日13时许,李学明和李某3明因琐事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学明将李某3明打伤。2016年8月23日经鉴定,李某3明的伤情为重伤。沧县公安局大官厅刑警队接到杜生派出所移交李某3明被故意伤害案后,于2016年8月30日将李学明传唤至大官厅刑警队。

28、户籍证明:被告人李学明,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杜生镇东北庄村8号。

29、通话详单证明:

(1)钱某森手机号182××××4048于2016年8月17日14:55:09、14:55:43两次拨打110报警。

(2)李某12手机号152××××6356于2016年8月17日14:11:25被136××××0318(李某8)呼叫;14:16:30、14:27:21两次拨打96120;14:28:09、14:38:34、14:39:49三次拨打120。

30、双方地界照片证明两家地界的情况。

31、沧州市新华区恒鑫办公设备销售部出具证明证实:2016年8月18日,沧县公安局杜生派出所民警带一台黑色电脑台式机主机来新华区恒鑫办公设备销售部进行数据恢复,以确定是否有2016年8月17日的监控视频资料。经新华区恒鑫办公设备销售部对该电脑主机数据进行技术还原,未发现该电脑主机有沧县公安局杜生派出所所需要查找的2016年8月17日的监控视频资料。

32、附带民事诉讼证据:

(1)沧县杜生镇东北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东北庄村村民史某与李某3明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二个儿子,长子李某10(李某1),次子李某2。

(2)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证实:

史某,女,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生镇东北庄村231号。

李某1,曾用名李某10,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沧县。

李某2,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县杜生镇东北庄村306号。

(3)沧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5张)证实:李某3明住院期间支出检查费、救护车费、病历取证费等共计527元。

(4)沧州市人民医院病区催欠通知书证实:李某3明,住院号804201预交68000元,实际使用109529.38元,应当补交41529元。

(5)交通费票据(189张):支出交通费1890元。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3明家买了被告人李学明的弟弟李路明在村南的一行枣树地。因地界问题,被告人李学明与其妻子李某6、李某14妻子高某找李某3明,一同去村南再次测量、确认地界。行至村东的东西公路时,李学明、李某3明二人因言语不周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李学明又打击李某3明头部,将李某3明打倒在地,被害人李某3明于2016年10月22日4时48分死亡。经鉴定,李某3明系颅脑损伤继发坠积性肺炎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李学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李学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被害人李某3明2016年8月17日住院,于2016年10月22日4时48分死亡。治疗期间支出检查费、救护车费、病历取证费等共计527元。治疗期间还有支出医疗费109529.38元没有结算。没有结算的109529.38元中,被害人的近亲属缴纳押金68000元,尚欠沧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费41529元。被害人李某3明住院期间,护理费6600元(50元×2人×66天),误工补贴(按照农民的标准)7920元(60元×2人×66天),交通费1890元。由于被害人李某3明死亡支出丧葬费28493.5元。上述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河北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两次购买人血白蛋白13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支出5720元,购买方是董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沧州市新华区仙雅阁殡葬服务处出具的收据,支出费用14754元,应当包括在丧葬费中。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货凭证,人血白蛋白一支,单价480元;购买塑料布11.5斤,金额80元收款收据均不属于正式票据,不能由被告人李学明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李学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李学明、李某6、李某5、高某、李某16应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学明犯罪后没有丝毫的歉疚与悔改的诚意,主观恶性极大,请求人民法院从重判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查,被害人李某3明家买了被告人李学明的弟弟李路明在村南的一行枣树地。因地界问题,被告人李学明与其妻子李某6、李某14妻子高某找李某3明,一同去村南再次测量、确认地界。行至村东的东西公路时,李学明、李某3明二人因言语不周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李学明又打击李某3明头部,将李某3明打倒在地,被害人李某3明于2016年10月22日4时48分死亡。经鉴定,李某3明系颅脑损伤继发坠积性肺炎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李学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犯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人民法院只能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李某6、李某5、高某、李某16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当由公诉机关进行指控。被告人李学明犯罪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实没有进行实际赔偿,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李学明辩解称,是用左拳头攥紧向回抡时打在了被害人李某3明的嘴角,导致被害人李某3明倒地后死亡的,不是用砖打的李某3明。

被告人李学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学明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学明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被告人李学明与被害人李某3明之前并无恩怨,双方争吵、撕拉过程中李学明背着身子用手向后一挥,然后李某3明就躺在地上,李学明并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心理动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学明使用砖头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3明的证据不足。公安人员出警后,应该找到和提取到作案工具。作案工具砖头从案发到开庭审理始终没有提取到,也没有发现作案工具的线索;证人李某4、李某12证实看到被告人李学明用砖头击打被害人李某3明的头部,但李某3明倒地时,证人李某4、李某12并不在现场,证人李某12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被害人李某3明的死亡与李学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法医鉴定意见书未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体质和存在基础病的因素。被告人李学明经传唤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经查,被害人李某3明家买了被告人李学明的弟弟李路明在村南的一行枣树地。因地界问题,被告人李学明与其妻子李某6、李某14妻子高某找李某3明,一同去村南再次测量、确认地界。行至村东的东西公路时,李学明、李某3明二人因言语不周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李学明又打击李某3明头部,将李某3明打倒在地,被害人李某3明于2016年10月22日4时48分死亡。经鉴定,李某3明系颅脑损伤继发坠积性肺炎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李学明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了被害人李某3明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李学明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学明故意伤害李某3明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李学明的供述,还有证人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杨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河北医大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沧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被告人李学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沧县公安局大官厅刑警队王帅、王某出具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6年8月17日13时许,李学明和李某3明因琐事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学明将李某3明打伤。8月23日经鉴定,李某3明的伤情为重伤后。沧县公安局大官厅刑警队接到杜生派出所移交李某3明被故意伤害案后,又于8月30日将李学明传唤至大官厅刑警队。此时,被告人李学明犯罪的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是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李学明传唤到案的。被告人李学明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且愿意尽最大努力去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以求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李学明与被害人李某3明系邻里关系,因地界纠纷引发矛盾,并且被害人李某3明将被告人的哥哥李某5打伤,对本案来说自身存在着重大过错。经查,被告人李学明确系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学明与被害人李某3明确系因地界纠纷引发矛盾,且被害人李某3明对被告人的哥哥李某5实施打击行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但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可对被告人李学明酌情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学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学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学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支出的李某3明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110056.38元;被害人李某3明住院期间护理费6600元,误工补贴7920元,交通费1890元。由于被害人李某3明死亡支出丧葬费28493.5元。以上共计154959.88元。

史某、李某1、李某13上诉提出,要求判令被告人李学明赔偿被害人李某3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伙食补助和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应予认定支持。

李学明上诉提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一审认定各项赔偿数额过高,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应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2012年3月份,被害人李某3明家买了上诉人李学明的弟弟李路明在村南的一行枣树地。2016年春天,李某3明家人发现李学明、李某14家人将槐树种到了自己买的地里,就将槐树拔掉。2016年8月17日中午,李学明、李某6夫妇与李某14妻子高某找李某3明,一同去村南再次测量、确认地界。行至村东的东西公路时,李学明、李某3明二人因言语不周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李学明又打击李某3明头部,将李某3明打倒在地,被害人李某3明于2016年10月22日4时48分死亡。经鉴定,李某3明系颅脑损伤继发坠积性肺炎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另查明,被害人李某3明2016年8月17日住院,于2016年10月22日4时48分死亡。治疗期间支出检查费、救护车费、病历取证费等共计527元。治疗期间还有支出医疗费109529.38元没有结算。被害人李某3明住院期间,护理费6600元,误工补贴7920元,交通费1890元。由于被害人李某3明死亡支出丧葬费28493.5元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证明、证人证言,李学明供述。上述证据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均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理由及查证情况,原审判决判令赔偿的检查费、救护车费、病历取证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丧葬费已判令赔偿,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史某、李某1、李某13上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原告人提供的人血白蛋白票据购买人与被害人姓名不符,也不应支持;原审对被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漏判,二审应当加判。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日100元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被害人住院66天,对伙食补助费应按6600元判赔。

上诉人李学明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了被害人李某3明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李学明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016年8月17日案发,经鉴定,李某3明的伤情为重伤后。于8月30日将李学明传唤至公安机关。此时,李学明犯罪的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是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李学明传唤到案,上诉人李学明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李学明上诉提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构成自首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及项目正确,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判令各项赔偿数额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学明的弟弟李某14与被害人李某3明因地界问题,李学明、李某3明二人因言语不周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李学明又打击李某3明头部,将其打倒在地,经鉴定系颅脑损伤继发坠积性肺炎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李学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学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史某、李某1、李某13的史某、李某1、李某13的上诉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学明上诉;

二、维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9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被告人李学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9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即被告人李学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支出的李某3明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110056.38元;被害人李某3明住院期间护理费6600元,误工补贴7920元,交通费1890元。由于被害人李某3明死亡支出丧葬费28493.5元。以上共计154959.88元。

四、被告人李学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支出的李某3明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110056.38元;被害人李某3明住院期间护理费6600元,误工补贴7920元,交通费1890元。由于被害人李某3明死亡支出丧葬费28493.5元。伙食补助费6600元。以上共计16155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中来

审判员  王云跃

审判员  李仁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瑞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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