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16 18:15:53 作者:
大连刑辩律师网
需要说明的问题:对小王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理由有以下几点:
1、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系嫌疑人小王与女友一起乘坐地铁,因地铁拥挤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且双方互殴时间并不长。案发后,被害人已经表示谅解嫌疑人小王。
2、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犯罪嫌疑人小王系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
此次案件是因为地铁拥挤而引发的暴力行为,且被害人自身也有过错,犯罪嫌疑人小王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本地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更加有利于对其教育和挽救,让其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173条第2款及第279条犯罪嫌疑人小王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至于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且有利于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