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彭某因经济拮据,开始在网上售卖信息谋利。他通过QQ账号,将830条包含机动车车牌号码、车辆信息、车主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内容的机动车车辆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骆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骆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来源:转自网络)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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