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和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使用欺诈手段包括散布虚假信息、通谋交易、冲洗买卖等,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包括连续交易、联合买卖、逼仓等行为。这两种方式在性质上存在差异,采用相对确定的标准区别对待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利于准确地定罪量刑。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证券市场罪通常由直接故意构成,有时是间接故意,极少数情况下轻率可以构成本罪;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并应具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非法获利”的特定意图。该特定意图是超出主观故意的特别意欲,相当于德日刑法中目的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