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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吸毒人员的证言,没有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的,能否认定贩卖毒品成立?

发布日期:2017-01-13 12:05:44  作者:大连刑辩律师网

【案件焦点】

1.仅有吸毒人员的证言,没有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的,能否认定贩卖毒品成立;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能否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法官后语】

本案的主要焦点有二,一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金权以每克100元贩卖冰毒15次给陈献智,得款1110元能否认定的问题。被告人吕金权归案后对此一直没有任何供述,庭审时也否认该指控。而证人陈献智是在被告人吕金权被抓获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才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证言如下:我因为吸食冰毒,2013年4月28日晨0时许在海丰县海城镇美食街中段“美宜佳”士多店被公安同志查获。我的冰毒是向“金权”购买的,因为我经常在“新领域”电子室里面玩,“金权”也经常在那里,我见过他在电子室里卖冰毒给其他人,所以我就找他购买了;我一共向其购买了15次,其中购买100元的有6次,70元的有3次,50元的有6次。因此,该部分的指控只有证人陈献智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没有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证实,属单证,依法不予认定。

二是关于被告人吕金权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被告人吕金权当庭提出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但公安机关对此没有记入笔录。庭审后,公诉机关对此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证说明。海丰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于2013年10月21日出具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4月27日晚,该队在海丰县附城镇金福康药行左侧出租屋403号房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吕金权。经审查,吕金权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交代毒品是向犯罪嫌疑人叶放真购买。经教育,吕金权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致电叶放真前来上述出租屋收取毒资。28日凌晨,便衣民警在该上述出租屋设伏中将叶放真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6小包。

被告人吕金权庭审时供述:我被抓后公安机关叫我打电话给他(指叶放真),约他过来拿钱;10点多,11点多各打了一次,这两次打不通,叶放真到达前半个钟又打了一次。经查阅案卷材料,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吕金权手机号码为1802946××××的通话情况,其中2013年4月24日至4月28日期间与被告人叶放真手机号码为1362023××××存在多次通话的情况,4月28日01: 04: 31手机号码1802946××x×主叫手机号码1362023××××。而被告人吕金权归案的时间为2013年4月27日晚19时许,故4月28日凌晨1时的通话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故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吕金权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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